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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48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點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