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孟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志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萬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