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哇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禾靜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複代理人 蘇稟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林禾靜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