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哇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禾靜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複代理人    蘇稟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林禾靜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