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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97號
原      告  嚴仲唐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