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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宋誠耘  
被      告  潘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開始更生,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