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宋誠耘
被 告 潘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開始更生,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