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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劉淼超
被      告  朱秀容(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帛霖(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錦樺(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