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劉淼超
被 告 朱秀容(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帛霖(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錦樺(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