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76號
原 告 李美締即永記木材行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被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9,3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75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