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80號
原 告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樂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27元,應繳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並附相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