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王詩瑩
被 告 鄭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