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78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嘉緯
楊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0,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