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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9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周雨曈(原名:周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載:周雨瞳(原名:周宜萱),應更正為:周雨曈(原名:周宜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