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9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周雨曈(原名:周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周雨瞳(原名:周宜萱),應更正為:周雨曈(原名:周宜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