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03號
原 告 吳賈文(原名鄭文漢)
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婷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鄭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