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喆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君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