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15號
上 訴 人 徐嵐音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 號0樓000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