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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魯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30元,應繳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30元。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15年1月9日自行繳納裁判費1,630,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