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4號
原 告 許尤祖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防火巷加蓋之違建物拆除及將原始設計圖中通往地下樓之樓梯回復原狀後,將其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未陳明請求被告「拆除違建物」及「樓梯回復原狀」之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