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江欣怡
被 告 林哲右(即紀O卿之繼承人)
陳O欣(即紀O卿之繼承人)
陳O希(即紀O卿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O聰(即紀O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