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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江欣怡
被      告  林哲右(即紀O卿之繼承人)



            陳O欣(即紀O卿之繼承人)

            陳O希(即紀O卿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O聰(即紀O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