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潘景松、林永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