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846號
原 告 陳思妤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孟純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