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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846號
原      告  陳思妤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孟純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