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5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