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938號
原 告 陳呅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崧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