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鴻安
被 告 呂博易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