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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北暐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陳有良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陳有良已於113年11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