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昌宏、周曉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