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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邱士哲  
被      告  廖宏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俞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