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9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