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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吳建宏  
被      告  友創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欣蕾  

被      告  何雨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雨達之住所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友創資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