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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柯仲宜
            許耀中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已繳金額之帳務明細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