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82號
原 告 恆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盈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卿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