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上訴人即陳俊男與被上訴人即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