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289元〈計算式:50,299元×11月(自113年1月1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前一日止,共滿11月)=553,2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