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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振煌    原住○○市○○區○○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5月22日宣判,然現查知被告有所在不明之情形,而有再開辯論,重為合法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