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振煌 原住○○市○○區○○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5月22日宣判,然現查知被告有所在不明之情形,而有再開辯論,重為合法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