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06號
原      告  呂雅莉  



被      告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里雄  


被      告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文 、收狀、收費答詢表查詢表、本院詢問簡答表等件可憑,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