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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      告  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築僑空間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