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淳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