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世雄
被 告 黃世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裝修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600萬元
,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萬7,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萬7,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