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94號
原 告 張尉祖
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柯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