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茆峰
黃慶輝
鄭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石峯、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華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台北市大中華計程車協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黃茆峰上訴利益新臺幣128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89元,黃慶輝上訴利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鄭惠珍上訴利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