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君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24條約定:「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