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36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