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子昀(原名盛秀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萬7509元,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原告繳納3970元,尚應繳納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