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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1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陳藤雄(即被繼承人陳願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繼承人陳願好(原名陳願宇)所訂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如因此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在卷可稽,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繼承債務,應受系爭契約約款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