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健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芳豪(原名黃智寗、黃綾豪)即花朵影像婚紗攝影工作室間給付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8908元,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