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2號
原 告 汪怡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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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其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其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881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3,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