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楊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39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