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53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吳志遠  
            鄭舜鴻  
被      告  何雨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