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梓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