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陳美蓉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76,6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41,946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6,7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73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1(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9981號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附表2(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2461號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