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1號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鄭 恒
被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龍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提出,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