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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3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江少君

            陳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均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